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初5207号
原告:新疆梨安智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大厦b栋1308室。
法定代表人:曲鹏,总经理。
被告:库尔勒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悟路东侧南苑路北侧。
原告新疆梨安智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库尔勒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梨安智能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洁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王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