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21民初1144号之二
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11号富良国际2#楼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N34C2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建材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80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11756240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防城港市诺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1号(华润水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NCDA28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建材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诺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99元,由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