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222民初171号
原告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9元,减半收取计4504.5元,由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辉
审 判 员 马海燕
人民陪审员 魁永霞
法官 助理 马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