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289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五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骆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