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388号
原告:上海佳标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王五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标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推进开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