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3民初2563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瑞华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北大街城建商贸楼(2-3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瑞华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