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华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瑞华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3民初2563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瑞华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北大街城建商贸楼(2-3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瑞华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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