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坤腾商贸有限公司

泸州市坤腾商贸有限公司、**、曾颖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财保156号
申请人:泸州市坤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申请人:曾颖,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申请人泸州市坤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颖价值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坤腾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曾颖价值1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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