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3564号
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居委会二宅基商业楼1、2栋二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扬。
被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中平。
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伟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锦华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3564号
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居委会二宅基商业楼1、2栋二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扬。
被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中平。
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伟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