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679号
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宅基商业楼1、2栋二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恒德,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居委会东堤一路5号首层之八。
法定代表人:杨志豪。
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