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1740号
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居委会二宅基商业楼1、2栋二楼3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440606MA4UQBJM4P。
法定代表人:李凯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恒德,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2号401室之一,统一社信用代码91440604707949949W。
法定代表人:罗伟强。
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涉案债务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74.12元、财产保全费159.28元,合计233.4元,由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亚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区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