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19855号
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宅基商业楼1、2栋二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QBJM4P。
法定代表人:李凯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恒德,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周炜衡,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炜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恒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炜衡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101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850.54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二暂计至2021年6月10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项合计13983.54元;2.判令被告周炜衡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九亿亿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称九亿亿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签订一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原告为九亿亿公司的2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首年维护保养费为7680元,限速检测费用530元;付款周期为6个月预付款,分2期支付,首期款应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以后各期应在第一个月30日前支付;逾期付款的,每延误一日按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九亿亿公司却不依约付款,至今仍拖欠10133元未付。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委托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出具律师函,限九亿亿公司接函三日内支付拖欠的电梯保养费10133元。否则,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但九亿亿公司仍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付。
九亿亿公司于2021年3月1日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被告***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被告周炜衡作为该公司的监事和清算组成员,未在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及书面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以无债权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周炜衡依法对九亿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被告***、周炜衡未作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修保养记录、催款函、声明、律师函、邮寄单、发送短信截图以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决定清算报告、注销备案公告、企业机读资料、监事任职书(均加盖工商管理局公章)等证据。被告***、周炜衡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互相佐证,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8日,原告与九亿亿公司签订《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原告为九亿亿公司的两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首年维护保养费为7680元,限速检测费用530元;付款周期为6个月预付款,分2期支付,首期款3840元应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以后各期应在第一个月30日前支付;逾期付款的,每延误一日按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2020年6月17日,原告与九亿亿公司签订《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原告为九亿亿公司的两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首年维护保养费为7680元,限速检测费用530元;付款周期为6个月预付款,分2期支付,首期款3840元应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以后各期应在第一个月30日前支付;逾期付款的,每延误一日按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2020年12月2日,九亿亿公司公司出具《声明》,载明:九亿亿公司因场地搬迁,不再使用原告电梯,经双方协议同意之前签订的合同在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10月31日予以终止,且因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不再履行。在终止合同原告需要把电梯问题维修保养好交付给物业。关于费用:2019年5月20日-2019年11月19日电梯费用3480元,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电梯费用3480元,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电梯费用3480元。以上费用在电梯过户后一星期给予结清。
九亿亿公司未依约付款,截止至庭审之日仍拖欠原告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31日电梯维修保养费10133元未支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九亿亿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投资者为被告***。被告周炜衡为监事,被告***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30日,九亿亿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周炜衡。2021年3月1日,九亿亿公司出具清算报告,载明清算组于2021年3月1日完成了清算工作,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清算后公司无债权也无债务。九亿亿公司于2021年3月1日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维修保养费,该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原告与九亿亿公司签订的《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及九亿亿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向九亿亿公司提供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九亿亿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维修保养费。九亿亿公司尚欠原告维修保养费10133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亿亿公司已于2021年3月1日注销。因九亿亿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原为九亿亿公司投资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九亿亿公司在2020年12月2日出具《声明》确认尚欠原告维修保养费,2021年3月1日在清算报告及注销申请书中却载明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周炜衡作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及清算组成员,应对九亿亿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周炜衡支付维修保养费及违约金,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付款周期为6个月预付款,故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维修保养费最后一期的付款截止日应为2020年5月30日,原告诉请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应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该计算标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故本院调整为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1.5倍即5.775%计算违约金,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101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133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周炜衡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炜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 判 长 黄俞璇
人民陪审员 陈广洪
人民陪审员 郭玉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