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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黑山县水利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26民初203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黑山县水利局,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中大中路。
法定代表人:范宏涛,该局局长。
被告:辽宁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慈悲寺巷6甲号6-6-2。
法定代表人:弓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彪,男,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原告**与被告黑山县水利局、辽宁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影
人民陪审员  刘冬霞
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卓 慧
书 记 员  梁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