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鼎建材店、大连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2民初350号 原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鼎建材店,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星岛路车56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44MA0YHY1MX6。 经营者:***,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瓦房店市五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大连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园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TWJR6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路78号生产厂房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MA10J20M4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鼎建材店与被告大连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鼎建材店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鼎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鼎建材店负担,原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鼎建材店已缴纳完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