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190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8号19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天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关 威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