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天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190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8号19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天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关 威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