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中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张树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11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大连中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阮立群
执行员  蔡国华
执行员  苗延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