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11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大连中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阮立群
执行员 蔡国华
执行员 苗延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