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起重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旭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原起重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8民初40号
原告:郑州旭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俊,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981560X1。
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中兴路以东、泰和路以***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丹丹,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起重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放,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708900113。
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郑州旭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原起重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郑州旭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旭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旭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原告郑州旭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杰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