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3652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钊、马青松(实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之诚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通泰路交叉口商都世贸中心B座14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李庆林,男,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国、宁书雷(实习),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清春,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国、宁书雷(实习),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诉***、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庆林、何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长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长军
人民陪审员 翟明勋
人民陪审员 万闪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西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