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辖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与通泰路交叉口商都世贸中心**140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审被告:李庆林,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审被告:何清春,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李庆林、何清春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7民初365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无管辖约定,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谓的“民间借贷”均不知情,故本案应遵循被告住所地管辖优先的原则,由二上诉人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移送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要求***和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管辖权。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在行使案件管辖权时并无先后之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齐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