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财保10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刘建钊、马青松(实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与通泰路交叉口商都世贸中心B座14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DH33H。
法定代表人:张洋洋(410727199002282327),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
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立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文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