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404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洋洋、常州市鑫之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洋洋、常州市鑫之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众之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执行款128083元,执行费1917元。本案有关本金、利息、***行金及其他费用部分均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执 行 员 王笑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 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