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6民初343号
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255071302J。
法定代表人:应加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书斌,男,系该公司销售部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灏、郭翊臣,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县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19。
法定代表人:刘道洋,总经理。
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计2923元,由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舒 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解淇宇
书 记 员 柯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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