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6民初24号
原告: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县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19。
法定代表人:刘道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红,柞水县乾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锋,陕西晓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另案重新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舒 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韩淑虹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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