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6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柞水县宏阳度假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柞水县宏阳度假养老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2)陕1026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16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柞水法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本案的判决为确认之诉,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苏小良
审判员 胡盛刚
审判员 兰国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