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6民初56号
原告:陕西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3262128R。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锋,陕西晓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柞水县宏阳度假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MA70T68T2K。
法定代表人:刘道洋,董事长。
第三人: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19。
法定代表人:刘道洋,总经理。
原告陕西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柞水县宏阳度假养老有限公司、第三人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以被告柞水县宏阳度假养老有限公司已经撤销该公司决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陕西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兵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詹绪娟
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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