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6财保5号
申请人: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县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19。
法定代表人:刘道洋,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柞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案件中(张满贵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其柞水县乾佑街道办电影院对面五楼房屋价款60万元中应该退还给***的1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指定账户缴纳了10万元担保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退还给被申请人***的房屋拍卖价款(14以应退款金额为准,不超过14万元)。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舒 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解淇宇
书 记 员 柯 璐
书
202110265XXXXXXXXXXXXXX93191979110244XXXXXXXXXXXXXXXXXX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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