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6执保19号 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陕1026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退还给被申请人***的拍卖价款(以应退款金额为准,不超过1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在对被执行人***位于柞水县乾佑街道办电影院对面五楼房屋进行拍卖后,申请人2021年6月1向本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拍卖价款14万元,因该房拍卖款分配后不足14万元,申请人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以其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房屋拍卖价款冻结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陕1026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房屋拍卖款的冻结。故本院(2021)陕1026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不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5)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6执保19号保全案件不再执行,于2021年6月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