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6财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县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1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陕1026财保5号民事裁定,冻结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退还给***的房屋拍卖价款(不超过14万元,以实际应退款数额为准)。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已积极履行了付款义务,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退还给***的房屋拍卖价款(不超过14万元,以实际应退款数额为准)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柞水县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舒 挺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柯 璐
202110265XXXXXXXXXXXXXX93191979110244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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