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竑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竑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247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竑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道丰亭东路1268号金华市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A31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竑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