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和平县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安装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4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和平县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教育路冠峰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杰,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巫永勤,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汉族,***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一审被告:***,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一审被告:***,女,***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和平县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安装公司(下称水电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水电安装公司申请再审称:水电安装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前已进行公司印章移交手续,且***提供涉案《借条》的印章、房产证、国土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均涉嫌造假,二审判决认定水电安装公司对***借款存在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判决认定抵押无效,却判决水电安装公司在抵押房地产价值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借款合同(即《借条》)合法有效,借款时水电安装公司在《借条》上盖章确认“公司房产抵押”,并将水电安装公司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水电安装公司上述抵押行为因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无效,***、水电安装公司对此均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审判决根据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判定水电安装公司应对***、***不能清偿的借款本息部分在抵押的房地产价值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综上所述,水电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省和平县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堂
审判员陈少林
审判员张学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