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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横民初字第00600号
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夏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