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6执异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住所地:河源市永和东路89号(负1楼至3楼)。 负责人:***。 被执行人: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197172120E,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两渡河北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与被执行人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03)河中法执裁字第29号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河中法经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借款455万元和应计利息;二、被告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03)河中法执裁字第29号。因被执行人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03年10月24日裁定本案终结执行。2004年9月7日,中国银行河源分行将本案全部债权(包括从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圳中东河源第0156号)。2004年12月30日,双方联合在《羊城晚报》报纸上刊登有关本案债权转让的通知与催收公告。 2005年1月31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下发通知,将属于该司深圳办事处的部分债权资产(包含本案债权)划转至该司广州办事处。2005年4月2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羊城晚报》报纸上刊登有关本案债权划转与催收公告。2019年11月2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名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将本案全部债权(包括从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合同编号:COAMC粤惠-2019-A-5号)。2019年12月31日,双方联合在《南方日报》报纸上刊登有关本案债权转让的通知与催收公告。 另查明:2006年8月,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其属下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包给案外人***经营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了***,且书面认可***取得该债权,并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的形式告知了债务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至于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实际由案外人经营管理,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能对抗生效的判决效力。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骆 志 艺 审判员 欧阳海林 审判员 邱  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