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6执恢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两渡河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19717212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竞方(龙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中国银行河源分行与被告***、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8日作出的(2002)河中法经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应偿还原告中国银行河源分行借款455万元和应计利息;二、被告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偿清偿责任。***、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银行河源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执行,作出(2003)河中法执裁字第29号民事裁定:本院(2002)河中法经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之后中国银行河源分行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最后又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了***。2020年,***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0)粤16执异8号执行裁定: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20年10月,***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以及向河源市自然资源局、东源县自然资源局、东源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的财产权属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2582594.13元,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该银行账户存款。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协商一致,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27400元至本案专用执行账户,之后本院依法将其中的执行款人民币25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人民币274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免除被执行人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本案的剩余还款责任,不再就本案债权向被执行人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追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人民币2527400元外,另一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就本案剩余债权的追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粤16执恢320号案件中对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终结执行。 二、本院(2020)粤16执恢3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