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2民初1615号
申请人: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家。
申请人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良设备)诉被申请人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下称天隆装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良设备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隆装备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华兰支行账户(账号:41×××9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华兰支行账户(账号:41×××93)、浦发新乡支行账户(账号:11×××93),保全限额为1018408.31元。申请人中良设备为此向本院提供保函一份,为其诉讼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华兰支行账户(账号:41×××9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华兰支行账户(账号:41×××93)、浦发新乡支行账户(账号:11×××93),保全限额为1018408.31元。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