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91民初2045号
申请人: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高作八里工业园钢铁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卞新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朱口。
法定代表人:张强。
申请人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1558.11元或查封相应财产,申请人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531558.11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31558.11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树森
人民陪审员 常燕燕
人民陪审员 万红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薛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