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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6民初5655号 原告: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3层3017D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创公司)与被告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96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484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484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卸碱泵设备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合同总价款为654000元,后双方协商将合同总价款变更为648410元。原告依约供货,被告于2019年7月29日接收货物,接收后未提出异议,但未依约支付货款,现尚欠货款和质保金共计129682元,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公司辩称:认可双方合同签署时间和合同总金额,认可已支付款项金额,不认可未付款金额,原告有逾期供货行为,被告在本案以抗辩形式行使抵销权,合同约定的到货时间为2018年5月底货到现场,或根据买方邮件或传真通知,实际到货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原告存在严重的逾期供货,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总金额为64841元,即百分之十的货款,原告应付违约金和被告应付质保金种类相同,属于双方互付债务的情形,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权均已形成,被告在本案以抗辩方式行使该抵销权,主张双方对应金额的款项等额抵销,我方不认可利息的主张,因为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应当抵销,故逾期付款的事实并不存在,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同意支付抵销后的剩余货款,全部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均不同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2日,**公司(买方)与卓创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BD17-FGD189-CON011-0014.00的《国投南阳电厂一期(2x1000MW)工程一辅设备脱硫EPC工程清水泵和废水泵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654000元,4.2.1预付款:买方在收到合格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即196200元;4.2.2发货款:买方在收到合格单据后2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货款,即327000元。4.2.3初步验收款:在买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或最后一批合同产品到货之日起12个月(两者以先到日期为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10%的货款,即65400元。4.3.4质保款:合同总价的10%作为合同产品质保金,待该合同产品质保期满且合同产品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虽出现质量问题但卖方已及时维修/更换的,在买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或最后一批合同产品到货之日起24个月(两者以先到日期为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10%的货款,即65400元。5.1本合同产品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安装进度和顺序要求,卖方应保证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1。5.3在没有取得买方书面同意前,卖方不得超前发货。17.1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交付进度交付全部合同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卖方应按以下标准付给买方迟交设备的违约金:(1)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延交货金额的1%;(2)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3)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3%;(4)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合同产品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产品总价的10%。(5)如果合同产品或其一部分迟交超过三个月,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将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另外采购与迟交设备类似的设备。卖方应承担买方采购类似设备时超支的费用并承担迟交货物违约金。17.7买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付款,若买方不能及时付款,卖方应当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定买方最迟支付的期限,买方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付款,但卖方不得以迟延付款为理由***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1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附件1交货进度表载明交货时间为2018年5月底到货现场或者根据买方邮件/传真通知。后双方签订案涉合同补充协议将案涉合同总价款变更为648410元,将初步验收款变更为64841元,将质保金变更为64841元。 双方均认可,2019年7月29日卓创公司向**公司一次性交付案涉货物,现已过质保期。经本院询问,**公司认可收到货物未就延迟发货提出过异议。 庭审中,卓创公司主张合同总金额为648410元,**公司尚欠129682元未付,其中包含初步验收款64841元、质保金64841元。**公司认可合同总金额,但主**创公司存在逾期供货行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64841元,并在未付货款中予以抵销,其余未付货款同意支付。卓创公司称按照交易习惯,发货时间以对方通知为准,**公司口头通知发货时间,卓创公司不存在逾期供货情况,合同履行中**公司也从未对送货时间提出过异议。 为证明不存在逾期供货行为,卓创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电子邮件截图,显示:卓创公司员工***于2019年5月21日向**公司员工**发送文件“发货函”;2、上述电子邮件的附件《发货告知函》,大致内容为:我司与**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645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接到贵司的发货通知,我司积极组织生产,在约定的交货期内准备好货物,因贵方迟延要货,导致我司货物积压,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七日内书面回复要货时间,交货前贵司应支付延迟要货的仓储费用,卓创公司,2019年5月21日。3、电子邮件截图,显示:***于2019年6月11日向**发送邮件,内容为:赵经理,关于南阳发货,你们这边得给个态度呀!拖了一年了!我这边顶不住了!4、电子邮件截图,显示:**(物资采购部,**公司)于2019年7月4日给***发来邮件,大致内容为:麻烦将表格里的南阳项目贵司所供设备所需润滑油情况填写表格,填完发我。5、电子邮件截图,显示:**公司南阳项目负责人***(南阳项目部,中国**环保(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给***发来邮件,大致内容为:**南阳项目清水泵和废水泵设备已具备调试条件,需贵方在11月6日前安排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配合调试。6、电子邮件截图,显示**电子邮箱后缀信息为:物资采购部,**公司。卓创公司称上述证据1、2、3、4系其催促**公司要货的邮件往来,证据5证明**公司通知其设备具备调试条件,设备安装调试需按照项目进度来进行,卓创公司都是按照对方要求来,交货需满足工程进度和业主要求。**公司称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因时间久远无法核实,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可**和***系其公司员工,**已于2023年调任工程部经理,***现已离职。 经查,2023年2月2日,**公司收到本案起诉材料。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卓创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案涉采购合同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卓创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公司应当支付货款。现剩余货款129682元未付,且质保期已过,故卓创公司主张**公司支付其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抗辩卓创公司逾期供货应支付违约金一节,合同虽约定了交货时间为2018年5月底到货现场或者根据买方邮件/传真通知,但合同亦约定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安装进度和顺序要求,且**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未对送货时间提出过任何异议,故应视为**公司认可卓创公司的交货时间,**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在满足工程安装进度和顺序要求的条件下,卓创公司存在逾期供货行为。另,根据卓创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往来情况,可以认定其系应**公司要求,按照项目进度发货。故**公司要求在未付货款中抵销逾期供货违约金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行为确给卓创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卓创公司要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结合已查明事实及合同履行情况,并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本院将起算点予以调整。利息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货款1296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968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