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民初3904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盈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君悦大厦B幢917-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台州盈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