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恩施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1民初7212号
原告恩施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恩施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施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恩施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厚礼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