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8993号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萍
书记员 谢燕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