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龙呈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3民初6286号
原告天津龙呈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龙呈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龙呈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原告天津龙呈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延忠
书记员  孔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