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凯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冀0728民初78号
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凯盛、凯悦汽车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查明2015年10月凯悦宿舍楼项目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以凯悦宿舍楼已于2016年上半年部分使用,至今已一年多,应视为竣工一年多,按合同约定,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质保金68888.38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2日,被告龙元集团凯盛、凯悦汽车项目部与原告通达安泰公司签订了《张家口凯盛汽车发动机办公楼项目等预拌(商品)混凝土临时供应合同》。2014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张家口凯悦汽车宿舍楼项目等预拌(商品)混凝土临时供应合同》。凯悦宿舍楼项目约定:主体结构完成经验收合格支付总价款的30%,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支付60%,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支付总价款的95%;5%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原告因催要货款未果,提起诉讼。经审理,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商砼及砂石料款1131748.12元,该判决查明凯悦宿舍楼项目5%质保金为68888.38元,因未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可由原告另行主张。同时查明2015年10月凯悦宿舍楼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民终22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冀民申541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审查,但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民事裁定书。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欠付的质保金68888.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21元,由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永福 人民陪审员  左晓利 人民陪审员  张国艳
书 记 员  杨虹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