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稿)
(2014)浙甬执民字第9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东方日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济仲裁字第1062号裁决书,已于2013年1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宁波市东门支行处存款627744.5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宁航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马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