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8016号
原告:***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横田和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方***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1元,减半收取计2,045元,由原告***产三和门业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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