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付义山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3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城民初字第0166号
原告付义山。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义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包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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