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沪二中民二(民)重字第1号

原告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06年7月6日出具(2005)沪二中民二(民)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实际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05)沪二中执字第232号案件中的应收款人民币1,219万元。
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066,670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后,原告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1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2月21日,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申请,以(2005)沪二中民二(民)重字第1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相关款项应得到解冻为由,要求依法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根据原告之申请,冻结了被告人民币1,219万元的应收款,现(2005)沪二中民二(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亦已明确,对于超出生效判决范围的款项,被告申请解除冻结,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5,320元,解除对被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款项的冻结。

审判长冯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范庆韵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案号:(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45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