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59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双庙村312辅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95725587F。
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嘉山大道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T58284M。
法定代表人:徐雪健,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皖1103民初2590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2022年6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