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101号
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二期后勤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5682777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B2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RK29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业园厂区项目”中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办公楼、1#***、2#***、食堂,查封金额43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缴纳诉前财产保全费通知后,申请人向本院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