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锐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1802民初3728号 原告: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经济 技术开发区科技园二期后勤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5682777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锐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与兴隆路交叉口东南角中锐**印象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3W2B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中锐璟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宝带西路1099号汇金创业中心3幢60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TDPE7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中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9143404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盛津城)与被告**锐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璟)、苏州中锐璟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锐璟盛)、苏州中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锐投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盛津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锐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锐璟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锐投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盛津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锐璟支付剩余工程款1072.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18止以2132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以1932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以1132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0729000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中锐璟盛、中锐投资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8日,中锐璟盛、中锐投资在**投资设立了**锐璟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同年11月15日,开盛津城经招投标后与**锐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锐璟将其开发的中锐**名邸1-9#楼、10#地下车库所有建筑安装工程交开盛津城施工,合同工期807天即2018年11月15日开工,2021年1月30日竣工;工程款的支付为基础完成支付40%,主体封顶完成支付4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20%。现开盛津城已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于2020年12月29日提前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至2021年2月5日**锐璟仅支付工程款8605万元,后于2021年9月18日支付200万元、2022年1月27日支付800万元、2023年1月19日支付60万元,余款未再继续支付。另,因案涉工程施工质量好、提前完工,房产销售良好,但**锐璟却将房屋销售款打到中锐璟盛、中锐投资的账户,造成**锐璟无力支付剩余工程款,中锐璟盛、中锐投资应对**锐璟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锐璟辩称:1.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用于备案,并非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明确按照中锐地产集团**市中锐**名邸项目总包工程合同相关约定为准,故付款方式应当以后签订的总包合同约定为准即总包合同协议书第四条、中标通知书第七条的约定。2.根据总包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每次付款前总包单位需出具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总包单位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业主有***支付工程款,且双方结算完成前,仅均需要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5%。现已开发票金额为9665万元,**锐璟已按期付款,并不存在逾期。后续款项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开盛津城要求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另,**锐璟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40万元,视为**锐璟的已付款,故已付款金额为9705万元。3.根据**中锐**名邸总包争议问题会议纪要第七条约定“中锐**名邸预估结算总额为10705.44万元,最终结算金额需另加疫情防控不可抗力费用,目前已支付8845万元,含代付超审40万元,年前因施工单位资金紧张,考虑到农民工年前维稳的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年前支付工程款800万元,支付后付款比例约为预估结算金额的90.09%,剩余金额一部分进行**名邸商铺的工抵,工抵总价为7701984元”。**锐璟已按照会议纪要支付了800万元,双方尚未结算完成,**锐璟已超付工程款,但此后开盛津城却未按照会议纪要完成相应的工抵事宜,拒绝通过工抵的方式支付剩余工程款,开盛津城违反合同及会议纪要的约定,现应继续配合完成工抵事宜。4.关于质保金,其中有276.79万元由质监站监管。根据总包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七款的约定,质保金分两年期及五年期,五年期质保金尚未到期,不具备退还条件;两年期质保金,开盛津城应当按照监管协议、质保金实施细则、总包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申请退还,但开盛津城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维修完成,尚未达到退还条件。5.开盛津城要求中锐璟盛、中锐投资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中锐璟盛辩称:**锐璟是否欠工程款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付款以**锐璟的陈述意见为准。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由开盛津城与**锐璟签订,中锐璟盛并非施工合同的一方,开盛津城无权要求中锐璟盛承担合同的付款义务。中锐璟盛未对**锐璟就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应给付开盛津城的工程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开盛津城无权要求中锐璟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锐璟的股东为两个法人股东,中锐璟盛仅是其中之一,但中锐璟盛与**锐璟均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主体,开盛津城无证据证明中锐璟盛与**锐璟存在人格混同从而严重损害开盛津城利益,故开盛津城亦无权要求中锐璟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对中锐璟盛的诉讼请求。 中锐投资辩称:**锐璟是否欠工程款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付款以**锐璟的陈述意见为准。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由开盛津城与**锐璟签订,中锐投资并非施工合同的一方,开盛津城无权要求中锐投资承担合同的付款义务。中锐投资未对**锐璟就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应给付开盛津城的工程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开盛津城无权要求中锐投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锐璟的股东为两个法人股东,中锐投资仅是其中之一,但中锐投资与**锐璟均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主体,开盛津城无证据证明中锐投资与**锐璟存在人格混同从而严重损害开盛津城利益,故开盛津城亦无权要求中锐投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对中锐投资的诉讼请求。 开盛津城及**锐璟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开盛津城所举证据认证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打印件,真实性予以确认; 2.《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组“三性”予以确认; 4.工程结算审定确认单“三性”予以确认; 5.付款明细表、付款凭证及发票“三性”予以确认; 6.三被告之间的银行流水,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锐璟所举证据认证如下: 1.中锐地产集团**中锐**名邸项目总包工程合同文件(一)部分,真实性予以确认; 2.工程扣款通知单(编号XCRJ-GC-KK-2020-001)“三性“予以确认,开盛津城同意“造价咨询费40万元由**锐璟在后期工程款中扣除”; 3.关于**中锐**名邸总承包工程争议问题会议纪要“三性”予以确认,但双方就工抵事宜并未办理后续手续; 4.**名邸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真实性予以确认; 5.集中交付通知书及邮寄面单,真实性予以确认; 6.竣工验收备案表“三性”予以确认; 7.维修通知微信记录及待维修事项清单,真实性予以确认,该份证据能够反映就存在的部分质量问题,经双方沟通后,一直在履行相应维修义务; 8.**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三性”予以确认; 9.**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真实性予以确认; 10.维修微信沟通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1月5日,开盛津城中标承建**市中锐**名邸项目,中标通知书载明:“本工程采用暂定总价92263666元,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1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2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书面通知为准,实际竣工日期以取得**市政府部门颁发的竣工备案表之日为准。保修期自**市中锐**名邸项目总承包工程整体竣工备案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且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起计算:1.集中交付房屋买受人使用日期(业主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交房日期),如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还未集中交付房屋买受人的,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合格三个月时开始计算;2.承包单位已与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移交工作的完成时间(非承包单位原因未移交的除外),保修金的支付不计息。保修金在缺陷责任保修期满后支付(5%的质保金具体划分为:工程保修金3%,工程渗漏保证金2%),设**建管局要求缴纳的质量保修金为A、合同金额5%为B,当B大于A时,由业主按《**市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代为缴纳到建管局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第一次申请退还A中部分质保金时,全额向业主提供发票(面值为B),参照《**市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A进行按比例退还;两年保修期满后,经业主单位客服、物业公司确认已经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后,业主返还(B-A)×50%的质保金;五年保修期满后,经业主单位客服、物业公司确认已经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后,业主返还(B-A)×50%的质保金。工程款的支付为,本工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节点支付为:1.独立地库为每月地库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上报,经业主审核确认后30天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5%,整体竣工备案验收合格经业主审核确认后30天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5%,竣工结算完成出具审定单后30天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留作保修金。2.建筑单体为每栋单体±0.000结构完成经业主审核确认后30天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0%,每栋单体达到预售节点,经业主审核确认后30天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0%,每栋单体结构封顶(含电梯机房、楼梯间等凸出屋面的结构)通过业主及鉴定验收经业主审核确认后30天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0%,所有主体经政府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审核确认后30天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0%,全部单体全部外立面完成及落架经业主审核确认后30天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0%,整体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分户验收经业主审核确认后30天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5%,整体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经业主审核确认后30天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5%,竣工结算完成出具审定单后30天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留存为保修金(含建设主管部门要求交纳的质保金)。每次付款前总包单位必须出具总包单位开具或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总包单位未及时提交发票,业主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业主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时,总包单位向业主提交结算金额100%的发票”。 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3日双方就上述项目工程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书》,两份合同就《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上述内容约定一致。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经备案,该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另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书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7.投标须知及补充招标文件8.一般技术规范及专用技术规范9.合同图纸10.工程量清单。 2020年12月11日,**锐璟(甲方)与开盛津城(乙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开区分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签订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自愿将中锐**名邸1-9楼及10#地下车库工程(造价92263666元)的保证金按工程造价3%的比例,**2767900元至丙方提供的账户。二、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维修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缺陷责任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若乙方不履行维修义务,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丙方书面同意后,可由甲方安排维修,维修费用从**的财政账户支取,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三、缺陷责任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对乙方不履行维修义务,甲方也不及时另行委托单位进行维修的,在丙方书面催告甲乙双方限期内应履行或代为履行维修义务到期后,甲乙双方仍不实施的,经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向丙方书面申请并提供经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中介结构审核确认的维修费用清单后,丙方有权从**的财政账户中划拨款项至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书面指定的账户,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自行组织维修,划完为止,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四、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履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乙方向甲方申请返还保证金,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如无异议,甲方应予以书面同意,经丙方审核无异议后按约定及时将相应的保证金及所衍生的利息返还乙方,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乙方书面催告14日内仍不予答复的,视同认可乙方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经丙方审核无异议后可将相应的保证金及所衍生的利息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五、保证金的支取不得提取现金,只能按照有关约定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转让乙方的指定账户,或者在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由甲方安排维修并书面告知乙方和丙方后,可通过转账的方式提取相应的保证金。六、乙方提出返还保证金时,应填写《**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并经丙方同意盖章确认后方可支取。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月11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锐璟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前,并于2021年4月22日发出交付通知书,载明房屋集中交付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5日。 2020年1月15日的工程扣款通知单载明“中锐**名邸一审已核对完成,金额已确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由**锐璟先代为支付造价咨询费40万元整”,开盛津城盖章确认“造价咨询费40万元整,同意由**锐璟将费用从后期的工程款中扣除”。 2022年1月24日,开盛津城与**锐璟形成《关于**中锐**名邸总承包工程争议问题会议纪要》,载明:“中锐**名邸预估结算总价10705.44元(最终结算金额需另行加疫情防控不可抗力费用),目前已支付8845万元(含代付超审审计费40万元),年前因施工单位资金困难,考虑到农民工年前维稳,经双方协商一致年前支付工程款800万元,支付后付款比例约为预估结算总价90.09%,剩余款一部分进行**名邸商铺工抵,工抵总价为7701984元”。此后,双方就商铺工抵事宜未达成一致。 2022年10月27日,经双方审核确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07379000元。**锐璟付款情况为2019年4月8日260万元、2019年5月30日为470万元、2019年6月10日380万元、2019年8月5日939万元、2019年9月12日900万元、2019年10月22日364万元、2019年11月26日456万元、2019年12月19日700万元、2020年1月19日980万元、2020年5月15日303万元、2020年6月22日570万元、2020年7月24日100万元、2020年9月25日838万元、2021年2月5日1345万元、2021年9月18日200万元、2022年1月27日800万元、2023年1月19日60万元,合计9665万元,开盛津城对该金额已开具发票。 另查明,**锐璟的股东为中锐璟盛与中锐投资,公司***成员为**、**、***、***、**、胡佑文;中锐投资的***成员为***、**、***、**,其80.5%大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锐璟盛的唯一股东为中锐投资,其***成员为**、**、***、***、**。**锐璟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将房款转入中锐璟盛、中锐投资的账户,金额巨大、转账次数频繁。 2023年5月20日,开盛津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要求冻**锐璟、中锐璟盛、中锐投资银行存款1210万元,本院作出(2023)皖1802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金额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案涉工程的实质性条款约定一致,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经备案,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经备案,工程价款也已由双方结算确认为10737.9万元,**锐璟已支付9665万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依据开盛津城与**锐璟签订的《扣款通知书》,**锐璟应在开盛津城的后期工程款中扣除其代为支付的40万元咨询费,则余欠工程款金额为1032.9万元。**锐璟要求对该余欠款进行部分工抵,但双方就此并未达成一致,本院对**锐璟要求工抵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双方关于“整体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经业主审核确认后30天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5%,竣工结算完成出具审定单后30天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留存为保修金(含建设主管部门要求交纳的质保金)”的约定,结合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21年1月11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事实,则**锐璟应于2021年2月11日前付暂定价92263666元的75%即69197749.5元、于2022年11月27日前支付审定价107379000元的95%即102010050元,剩余5%即5368950元为质保金。因截至2021年2月11日,**锐璟付款金额为8645万元(含咨询费40万元),已超付75%的进度款,并无逾期;截至2022年11月27日已付款额为9705万元,尚欠4960050元(102010050元-9705万元),开盛津城要求**锐璟给付该部分款项及自2022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5%质保金5368950元的退还期限及条件。依据双方关于“保修期自工程整体竣工备案验收合格,且集中交付房屋买受人使用日期(业主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交房日期),如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还未集中交付房屋买受人的,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合格三个月时开始计算”的约定,案涉房屋业主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超竣工备案验收合格三个月时间,则保修期应自竣工验收备案合格(2021年1月11日)三个月即2021年4月11日开始计算。依据“5%保修金为工程保修金3%、工程渗漏保修金2%,工程保修金的缺陷责任期为两年、工程渗漏保修金的缺陷责任期为五年”的约定,则3%保修金3221370元的缺陷责任期于2023年4月11日届满、2%保修金2147580元的缺陷责任期于2026年4月11日届满,现2%保修金2147580元因期限未届满,开盛津城要求给付该部分款项,本院不予支持。3%保修金3221370元因其中2767900元已**至质监站指定账户,依据双方约定、参照《**市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预留保证金的80%、剩余的20%在防水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全部退还”规定,该2767900元中的80%即2214320元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应予以退还,再依据开盛津城、**锐璟与质监站签订的三方协议,该部分款项应由开盛津城提出书面申请,由质监站审核后返还至开盛津城账户,但开盛津城并未举证证明其对该部分款提出退还申请,故其径直要求**锐璟返还该2214320元款项,本院不予支持。3%保修金中剩余部分1007050元(3221370元-2214320元),**锐璟应予以支付,并自2023年4月12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尽管双方约定“每次付款前总包单位必须出具总包单位开具或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总包单位未及时提交发票,业主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业主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时,总包单位向业主提交结算金额100%的发票”,但因**锐璟尚未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开盛津城开具100%发票的条件未成就,除直接扣款的40万元咨询费外,开盛津城对已付款已开具发票,该40万元开盛津城并无开具发票的义务,对余欠款开盛津城虽未开票,但依据双方约定,对期限已届至、条件已成就的款项,**锐璟应按照约定付款并承担相应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同时开盛津城亦应承担开具相应发票的义务。 开盛津城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支付申请费5000元,其要求该款由**锐璟负担,本院予以支持。 另,**锐璟系案涉项目开发企业,房屋销售款系其主要收入来源,因此**锐璟在收到案涉项目房屋销售款后,应从中支付相应工程款,以保障案涉工程农民工的工资利益,但**锐璟却陆续将房屋销售款转入中锐璟盛、中锐投资账户,且转账次数频繁、金额巨大,已损害开盛津城的合法权益。而对此情形,三家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及提供相应材料佐证,且三家公司在公司股东、***成员上高度一致,鉴于此,本院的对开盛津城要求中锐璟盛、中锐投资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锐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尚欠5967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4960050元自2022年11月28日、1007050元自2023年4月12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诉前保全费5000元; 二、被告苏州中锐璟盛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267元,原告开盛津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839元,被告**锐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中锐璟盛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