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802财保44号
申请人:***,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
徽省宣城市。
被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5682777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022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022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