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新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东源县新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625民初178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914,住址广东省东源县××××××委会圩南。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914,住址河源市东源县义合镇家家乐连锁店。
被告:河源市东源县新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东源县××××××××××卡一层。
法定代表人:杜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源市东源县新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照简易程序收取2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素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刁筱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