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602民初212号
原告:马丽英,女。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远昌,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源县新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仙塘镇中心市场E栋第3卡。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办事处公职律师。
原告马丽英与被告东源县新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办事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丽英以与被告东源县新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办事处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丽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马丽英负担。
审判长潘晖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